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全文最新修订)

admin    2025-09-13 07:27:0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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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1、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它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同时,也为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仍采用的是198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初于1986年6月25日颁布,至今共修正了两次。具体修正情况如下:第一次修正: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土地管理法48条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如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补偿标准是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这里所称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严重破坏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侵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承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查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与第四十四条是关于建设用地的法条,第六十七条是关于监督检查的法条。

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责。若村集体违反土地承包政策,可以直接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国土局)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明确侵权行为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土地。若修路未经合法程序占用村民原有通行道路,且未给予合理补偿或调整,则构成侵权行为。村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其通行权益受法律保护,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获得相应救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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